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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13年黃埔建軍創校後成立工兵大隊民國17~19年軍事全面改組成立陸軍訓練總監部及陸軍參謀本部城塞組,分別綜理全國工兵教育訓練及國防工程業務,此為國軍工兵署之前身。
民國35年成立「聯勤總部工程署」,後因勘亂局勢逆轉,轉進來臺後工程署業務,暫由陸軍總司令部各幕僚單位兼理;民國39年復制後,因應實需及精實案,歷經多次修改編制於民國88年再整合營產業務改稱為「聯勤總部營產工程署」。
民國89年國防二法實施通過,91年3月1日實施並於民93年改隸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,職司國軍營繕工程,專責辦理國軍委辦投資案、災變緊急復建及支援房屋設施修繕工程。民國95年整合國軍七個營產管理機關,整編各軍種營產專責人員迄今。
時 期 | 上級機關 | 組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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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26~34年 | 軍政部 | 兵工署、營造司(設計科、建築科、營產科) |
民國35~39年 | 聯勤總司令部 (38年裁撤39年復制) |
工程署(工兵司、器材司、營建司、營產司) 工程署(工兵組、建築組、營產組) |
民國40~47年 | 國防部 | 軍事工程委員會(空、海、聯勤建築工程處、陸軍營房、油池油管工程處、無煙藥廠工程處、公路工程處) 軍事工程局(北部、中部、南部工程處) |
民國57~63年 | 聯勤總司令部 | 聯勤總司令部 工程署(北部、中部、南部工程組)、工程署(北部、中部、南部工程處)、工程署(北部、南部工程處) |
民國64~92年 | 聯勤總司令部 | 營產工程署(北部、中部、南部工程處及北部、中部、南部營產處)金門、馬祖、澎湖、花東分遣所 |
民國93年 | 軍備局 | 工程營產中心(北部、中部、南部工程處及北 部、中部、南部營產處)金門、馬祖、澎湖、花東分遣所 |
民國96年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| 軍備局 | 工程營產中心(北部工程營產處、中部工程營產處、南部工程營產處)金門、馬祖、澎湖、花東分遣所 |
時 期 | 管理單位 | 執行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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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35年間成立 聯勤總部工程署 | 陸軍總司令部、海軍總司令部、空軍總司令部 | 下轄工兵組、器材組、建築組、核驗組、營產組 |
民國71年1月16日管理體制調整 | 國防部軍務局、陸軍總司令部、海軍總司令部、空軍總司令部、聯勤總司令部、憲兵司令部、軍管區司令部 | 陸軍 (第1、2、3營管所)空軍 (第1、2、3、4營管所)海軍(第1、2營管所)聯勤(第1、2營管所) |
民國88年7月1日聯合後勤案 | 國防部軍務局、陸軍總司令部、海軍總司令部、空軍總司令部、聯勤總司令部、憲兵司令部、軍管區司令部 | 聯勤營產工程署、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、中部地區營產管理處、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 |
民國91年3月1日 國防二法實施 軍備組織編成 | 國防部軍務局、陸軍總司令部、海軍總司令部、空軍總司令部、聯勤總司令部、憲兵司令部、軍管區司令部 | 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、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、中部地區營產管理處、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 |
民國95年4月1日迄今 國軍不動產管理 機關整編 | 國防部軍備局 | 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、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、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、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 |